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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大明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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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章 大明商法 (第3/3页)

    在这里不得不说,古文的博大精深。

    很多古代的话语,大半不用训练,只要望文生义,大半都是对的。而现代新造的词,其实让古人去看,古人也能猜得七七八八的。

    比如公司这个名字。

    何为公?说文解字引韩非子之言:“背私为公。”

    何为司?臣事于外者,凡司之属皆从司。也就是执掌的意思。

    那么公司是什么意思?不就是很多人合伙起来做一件事情吗?

    其实,会社这个名字,在明代的语境之中,更适合一点。因为大明境内有很多某某会,某某社。而且这种结社的风气,在宋代都很是盛行了。

    日韩一带,将公司都叫做某某会社也就是这个原因。

    不过,谁叫朱祁镇习惯了公司这个名字,作为皇帝这一点小小的任性还是有的。

    当然了,这个时代的公司法,可不是如同后世那么繁琐,不过几条而已。

    首先是注册与注销。

    朱祁镇将这一件事情下放到了府一级别,也就是再有冼景佛山铁厂这样的事情,就不要跑到北京找门路了,只要在府找门路就行了。

    还有规模确定。

    这也是现实需要,很多一家经营一个门面,根本没有注册公司的必要。

    朱祁镇之所以要设立公司,也是而今社会发展的必要。理清上下关系,让大明对这个大商人有管理的办法。

    当然了,还有一个隐藏且非常直接的目的,那就是收税。

    行政成本这一件事情,朱祁镇一直记在心上。

    大明行政效率虽然提高了不少,但是也就那会事情,那些小商人,实在管不起来。还不够费事的。

    其次,就是股份制度写入律法之中。

    其实中国商人很早就有合伙经营了,各种股份完的很溜的。朱祁镇也多次询问商人,他们之间也有一些约定成俗的商业惯例。

    朱祁镇也没有怎么修改,直接纳入律条之中。

    如此一来,商人合股经营在发生纠纷之后,这种案子,就有法可依。其实这些案子之前也有,不过都是援引先例而判的。

    这些很多只是经营上的一些问题,而接下来的很多东西,对朱祁镇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直接关于朝廷的收入。

    接下来就是缴纳赋税,其中好几项,比如是各种专卖的赋税,还有契税,还有罚脏。等等各苛捐杂税。

    有些朝廷从来没有规定过,但是在苏州,还有很多府县却在执行之中的莫名其妙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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