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总统条例 (第3/3页)
统执行之。
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大汉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
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大汉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大汉合众国宪法。
第2条
总统为大汉合众国陆海空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预备军团为大汉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大汉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大汉合众国官员 ;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3条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大汉合众国的军官。
第4条 大汉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六章 司法
第1条
大汉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2条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大汉合众国法律、和大汉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大汉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第3条
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拥有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