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总统条例 (第2/3页)
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大汉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10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国家王朝;不得对民用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
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大汉合众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监督之权。
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时。
第五章 总统
这章宪法是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方式、资格、职权及弹劾程序。
第1条
行政权力赋予大汉合众国总统。
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议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大汉合众国政府担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
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大汉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
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
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大汉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大汉合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18岁,不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总统职权应由副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