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章 放纵 (第3/3页)
钱,都是属于他的,他自然怎么挥霍都行。
“那他是怎么当这么多年的刺史的,从前的监察御史没发现吗?”
这倒不是!
方念任刺史之前,曾做县令,也曾廉洁奉公,架桥修路,造福一方,为当地百姓做过不少好事。
但他的妻子过世后,人就变了,变得好逸恶劳,奢侈起来,所以才有了如今洋州的烂摊子。
为了整治贪污的情况,朝廷还特别颁布了《贪污条例》、《受贿条例》、《食禄条例》等法令,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行为规范和惩罚措施,以遏制官员的贪污行为。
按照《唐律》的规定,最轻的刑罚是:诸官吏受财者,杖六十;受州县官物者,杖一百。而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一般会根据贪渎的数额大小进行量刑处理。
如果犯罪数额较大的话,就会被判处死刑;如果犯罪数额较小的话,一般会被判处几年徒刑或者是拘役。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流刑。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设置的,比如人命官司。
贪渎的人一般是不会被判处流刑的,除非贪渎的数额特别巨大,流刑也算是很严重的刑罚方式了。而且,即便他们期间表现良好、改过自新了,也不能被赦免罪责。
一般的人贪污,都是为了发财,可方念这个案子是个特例,他纯粹是为了发泄,发泄他的孤独。
当然,这种人是不值得同情的,所以大理寺的建议的-斩首。如果,朝廷考虑刑不上大夫这一条,也可以恩赦,减罪一等,改为流放,三千里,五千里都行。
“斩首?流放?太便宜了吧!”
“既然,他这么想的开,又这么洒脱,那就成全他,量刑向上,改为腰斩弃市,你们写卷宗结案,孤向陛下启奏!”
狗儿的,三十四万贯,洋州百姓得多少年,才能堵上这个窟窿。他拍拍屁股走了,洋州的百姓可就遭殃了!凭什么便宜了他,就因为他是士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