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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章 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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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3章 翻转 (第1/3页)

    针对方念这个案子,李承乾上书天子,请求加强对官员的监察、查办力度。

    其一,设立铜匦:鼓励告密,对举报犯有罪行过失官员的人,一经查实,授予重奖;即便举报无实,举报者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此,必然四方告密者蜂起,官必重足屏息,只得收敛起贪赃枉法之心。

    其二,将御史台一分为二,分设肃政左右台,加强对官员的监察。左肃政台,专司纠察中央百官和军队。右肃政台,专门负责京畿地区和地方各州县官员的按察。并将监察御史,由之前的十八人,增至八十一人。形成左台以察朝廷,右台以澄郡县的纠察格局,左、右两台迭相纠正。

    其三,李承乾还起起草了新的监察法规《巡察六条》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以扩大监察范围。

    其四,授予三法司重权,允许他们在审核官吏的案件中,适当的使用肉刑,迫使地方官员畏之如虎,如此以身试法者则会日益减少。

    比如说:受财枉法,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按其受财“赃”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在裁决上并没有违反任何律法。则凡是计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

    受所监临,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而未有具体的所求,无违律法,则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赃满五十匹以上,处流二千里。

    在李承乾看来,官员渎职受贿,是历朝历代无解的施政难题。朝廷赋予官员驱使百姓、裁判、予夺大权,自然也就难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或与钱财换取权力。朝廷专门设立的监察系统也不在于防止官员渎职受贿,而更着重于检测官员对朝廷的忠诚。

    李承乾是理智的,他并没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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