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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下) 第五章 林海的第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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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下) 第五章 林海的第一场官司 (第3/3页)



    辩护人林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仑海市乾恒律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和胡文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只是防卫过当,而绝非是控方所说的故意伤害。理由如下:一:被告长期处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长期受到马涛的侮辱和打骂。试想一下,一个偏偏少年,一个希望在大学中,去体验精彩人生的男孩,一个没有朋友的男孩,一个性格内向不懂的倾诉的男孩,可是在他进入大学后,被害人就如同梦魇一样将我的当事人紧紧缠住,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你们会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我的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经历长达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他袭击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让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只是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二: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对他身体和身心上的打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长大半年啊。三: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根据司法鉴定,我的当事人是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害的结果的,并且他也没有去放任过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是纯属意外。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正当防卫。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梁国才清白。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此。

    审判长许锐: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我方想再传被告人出庭。

    审判长许锐:可以

    公诉人:被告人,请你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害人有没有动手打你?

    梁国: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诉人:那你再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梁国:我一走到小路,马涛就走了过来,大声的吆喝,后面还有好多人。

    公诉人:然后呢?

    梁国:然后,马涛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

    公诉人:要打你,你也说是要打你,但还没有打你是不是

    梁国:不是,不是,马涛拽着我的衣服,还推了我

    公诉人:那有没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许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较特别,喜欢拍人啊

    梁国: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点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诉人:然后,你所谓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并且专打要害是不是?

    梁国: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诉人:审判长,根据各种证据证明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个招呼,仅仅是一个问候,却招来被告人的狂殴,被告人以为被害人会打他,但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假想防卫也构成故意伤害。

    审判长许锐:辩方有意见吗

    辩护人胡文:有,梁国,你在打他前的心里最后一刻在想什么呢?

    梁国:我想保护自己啊,马涛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辱骂我,向我吐唾沫,我真的好痛苦啊,我不想啊,那天,我受尽侮辱,我实在受不了了啊,我真的没有想到把马涛打成这样,我只想,只是想过一个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过这样的日子了!那天马涛一过来就推我,我害怕急了,我不想就这样被人看不起,我要反抗,我要保护自己。

    辩护人胡文: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你们听了我的当事人的话会想到什么呢?用眼下一个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很黄,又很暴力啊,马涛是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压和侮辱下,可以说漫无天日,生活在这样黑色的恐惧的日子里,再加上我的当事人本身就性格内向,因为这点他一直都不敢把这件事跟家人甚至跟他的老师讲,久而久之,这种恐惧感就会一直压抑在他心里会并在他心理上产生一中自卫机制,由此对侮辱并侵害自己的人进行了自卫行为,而且绝非是有意识的袭击,绝非控方提出的故意伤人。

    审判长许锐: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我要指出的是,我方提出的伤害报告已经能够充分的告诉我们被告人犯罪的社会性质是多么的严重,他所谓的正当防卫,却是在假想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眼部打残,五拳,审判长,就是这五拳,剥夺了被害人生活在五彩世界中的权利,就是五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

    审判长:恩,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林海: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许锐: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许锐: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胡文和钱清:没有了,审判长。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审判长许锐:被告人梁国,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梁国: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请审判长维持正义。谢谢

    审判长许锐:现在休庭。带被告人梁国才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审判长许锐:(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许锐:(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仑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能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梁国,男,1999年1月1日生,汉族,仑海人,大学文化,学生,鸡西人,.2022年6月1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国一案,由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国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国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到滨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书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许锐书记员贺妍婷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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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件作者也想对你说:“我们要对校园暴力说不,这章也是警醒青少年如果受到了欺凌就说出来好了。”

    我们下一章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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