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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父子双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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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章 父子双簧 (第2/3页)

未成年人。

    这个年代虽然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代言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朱律师脑海中仍迅速的思索起相关有关的法律依据。虽然协会方面不会在乎是不是未成年人,但奈克公司却必须在乎,这不是因为奈克公司有多么的遵守法律,而是不想让竞争对手抓到自己的把柄。

    体育用品本来就是一个暴利的行业,国际上的体育用品公司之间的竞争更是残酷,任何一点丑闻都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抓住,然后无限的放大,到时候平息丑闻的话,可能要花费以千万为单位计算的资金。签约一个未成年人做代言,竞争对手们甚至可以炒作成奈克雇佣童工。

    王经理凑到朱律师耳边,轻声问道:“这个有问题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都在保护的行列,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要找张冠代言,还真需要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父母的同意才行。”朱律师轻声对王经理说。

    “那他就是不能签约了?咱们要找他父母?”王经理开口问。

    “《民法》里有规定,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就可以独自签约并受到法律保护。”朱律师接着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多大?”王经理马上问。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十六岁至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律师接着解释道。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个该如何界定?”王经理马上抓住了关键点。

    朱律师想了想,叹了口气说:“如果是正常的劳务用工的话,就比较容易进行界定,但咱们国家的运动员,很难界定。西方国家里职业运动员是被认定为劳动者的,但在我们国家里,这方面的认知比较模糊,也不好认定。”

    王经理觉得有些被绕进去了,于是开口问道:“什么意思?能不能说具体点?”

    朱律师再次思考了几秒钟,开口说:“比如甲a联赛的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约,拿俱乐部的薪水,可以看做是劳动者;而那些没有商业化的体育项目,现役运动员基本上是属于被征召的性质,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吃住体育队全包,有薪水也是以生活补助的名义下发的,单位没有明确的非劳动收益和享受,运动员也没有明确的劳动产出,所以法律意义上说这类运动员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不能被算做是劳动者,自然也就不能用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来界定。”(这时候还没改成中超,依然叫甲a)

    朱律师的话让王经理陷入了沉默,作为最知名运动品牌的业务经理,他自然了解国内运动员的现状。特别是在那些没有商业化的体育项目当中,运动员现役期间吃住体育队全包,每月只有几百块的所谓的生活补助,有的贫困地区的运动员或弱势项目的运动员,连这几百块生活补助都没有。

    那些知名的运动员在退役后有机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稍微差点了能混个教练的职位,而绝大多数的运动员只能拿着一笔为数不多的遣散费去自谋职业。这年头的运动员没有社保、没有医保,而且绝大多数运动员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什么技术,退役后穷困潦倒并不在少数。

    田径项目显然还不是商业化的体育项目,张冠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而且张冠还是具备正规学籍的高中生,无论从哪点来说,都不能说张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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