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5章 三权分立 (第2/3页)
(台湾因日据只有名义席位)随省份人数多寡而变化,初定为每100万人口中有一个席位,加上中央直属部委及人民军代表两个部分,众议院计划在1925年设立482名议员。
规定由众议院议长兼任国会主席,所有议员在任期间享有司法豁免权。在重大事件上(如修改宪法等)需得到参、众两院各2/3多数通过;在普通法律的制定及修改上,均需两院过半数通过后交国家|主席签署生效。
国会是中华民国最高权力机关,众、参议院的职责分别是:审议及修改宪法;对重大议案的表决;对政|府的信任投票;年度政|府报告及预算的审核表决;对外缔结条约的批复、宣战等。
参、众议院各设立8个委员会,分别是:宪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超过1/5的议员、参政团体、及两院院长均可独立提出议案。
但两院也有差别:参议院侧重于人事权和政治层面如批准对外条约等,众议院更多地关注于国内具体事务、如财权的控制,以此来约束政|府。
在行政上,因为历史的原因,其它党派一时无法憾动人民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要约束它的权力,只能在国会上,所以以国民党为首的参政|党派和团体,推出一个约束政|府的法案,即《国会表决办法第十三款》:
针对政|府信任案,如果参、政两院都以过半数通过不信任案,则政|府应当解散。当然,这是在极端的情况下。
因为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反制权,所以在《国会表决办法第十四款》里对于年度预算、政|府报告等关系到政|府施政能力测评项目,如果众议院第一次不通过,而政|府又强硬直接提交参议院表决,如果未获得2/3多数通过即被视为未通过,则政|府亦应当解散----
这是一个堪称杰作的约束政|府办法,即执政者想强行推行一项决策但没有获得民意,他必须要冒着丢乌纱帽的风险…
人民党普遍不愿意有这么一个紧箍咒罩在头上,但是张汉卿立主同意这两条款项。
一个没有约束的政|府,迟早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平衡,成为一个极权的政|府。这两个条款,虽然看起来可能会打击政|府的权威及限制政|府的权利,但从长远来看,又何尝不能限制政|府的决策人员弓虽女干民意、而不是成为像后世所唱的“人大点点头,政协拍拍手”的微弱监督能力?
在其它一般议案上,均需按照先众后参的顺序、经两院过半数通过即可成行。
在修宪上,需经参、众两院各2/3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如果第一次提案未获通过,5年内不得再提出同等议案----这样做,已经基本上确立了人民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政治的领导地位。
宪法已经规定了人民党作为执政|党的种种优势,当然在修宪上予以设立高门坎。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后代仍守不住人民党的优势地位,那也只能说明这个党已经根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了,活该被淘汰----再好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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