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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战前准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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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8章 战前准备(下) (第1/3页)

    高务实还没有亲自去钦州港实地考察过,不过高孟男的报告已经递了上来。按照高孟男身边从天津港带来的参谋班子考察和商讨,认为钦州港三面环山,港湾内水域宽阔,风浪较小,含砂量少,冲淤平衡,乃是一处优秀的深水良港。

    这个说法符合高务实前世带来的认识——好吧,其实他前世对钦州港也不是很熟,所谓认识,其实主要是他知道钦州港是南方的大港之一。

    虽说后世中国基建天下无双,但想必也不至于无中生有,硬生生挖出一个大港来吧?可见这地方的自然基础肯定是良好的。

    不光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也很好。这钦州港位于南海北部湾顶端的钦州湾内,北靠南宁,东与廉州府府治相邻,西南与永安州交界,典型的“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广西沿海“金三角”的中心门户、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

    这地方我要是做不起来,还玩儿什么港口?

    不多说,先买地……

    买地的事情方便得吓人,因为高孟男的报告中已经说了,钦州当地现在人口很少,尤其是因为持续百年的倭寇问题,沿海几十里几乎全荒了,他们的考察队在钦州港附近转悠了好久,根本没上几个活人。

    后来一打听才知道,当地人都迁进离港口三十里外的钦州州城去了,港口这边几乎就是个无主荒地的状态。

    这还有什么好说的,按照“先占之法”,直接圈地就完事了!

    什么叫“先占”之法?

    在罗马法中,先占是万民法的一种取得方式,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无主物均可通过先占取得。这种先占制度即为先占自由主义。随后的日耳曼法也规定了先占制度,被称为先占权主义。

    当然这是从后世所谓的“国际层面”来说的,中国古代可不信欧洲法,得中国自己的法律才算数,那么中国的法律怎么对待“先占”呢?

    早在先秦时期,朝廷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认秦民对木材、猎物等先占取得所有权。秦简《田律》明确规定了在官府允许的时间、空间内开垦荒原、砍伐林木以及渔猎物的所有权。

    在魏晋南北朝宋孝武帝时,朝廷承认了“封略山湖,强占官田”,即承认了官僚地主有权封山占地,认可了先占制度。

    唐代《唐律·杂律》也有关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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