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9章 无品闲官(下) (第2/3页)
要知道,现在的内阁已经是有议政权的,有人视内阁为“中书省”,称阁臣为“宰相”,主要也是着眼于这一点。而内阁议政权,主要就体现在票拟上,其文书运作机制,基本有三个方面。
首先,凡六部题请、奏准的政事,制度上内阁事先虽未被“关白”,但事后并不是备顾问,也不是说可能不被顾问,而是全部必经内阁拟旨,并且全都是可以予以“驳正”。全国除上述六部题请、奏准,然后“发拟”之外的一切章奏,也全都交内阁批答、票拟。
其次,诸司奏事,关白内阁。景泰三年十二月,景帝命吏部举用方面等官,吏部“每次置二簿,钤以部印,……一封进司礼监便览,二送内阁备顾问”,打破了“诸司奏事内阁不得关白”的陈规。随着内阁制度的形成,诸司在上疏之前,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一般得与内阁商议,以达成谅解。譬如正德、嘉靖之际的吏部尚书王琼就说:“内阁之权渐重,无异宰相之设。六部之权渐轻,凡事多乐受内阁风旨而后行。
再次,在外之督、抚、总兵、巡按御史直接上书内阁,请示机宜。尤其是自正德以后,督抚们纷纷以揭帖的方式上书内阁,请示军、政、财、赋之计,内阁则居中遥授方略,习以为常。故每当民变平息、边事安定,毫不例外地要封赏内阁诸臣,酬其运筹帷幄之劳。
以上三方面文书,皇帝的全部决策都不外乎通过它们做出。由于全都必经内阁票拟,所以和过去翰林学士等的“备顾问”不同,内阁的这一议政权是主动并且比较稳定的。
此外,内阁票拟对皇权还有一定的制约作用。首先,在票拟上,皇帝的批红权原则上不可超越内阁票拟而径自为之,票拟则经过批红而成为行政命令。其次,皇帝如果主动下手诏、中旨处理政事,按例也必须送内阁“商确可否”,“圣意所予夺,亦必下内阁议而后行”。内阁如不同意,理论上可将手诏、中旨“封还”、“执奏”,也就是拒绝拟旨。
大学士徐溥曾疏言:“即位以来,未尝有内降。幸门一开,末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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