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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股东大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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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0 股东大会(5) (第3/3页)

,来决定是否进行收购!”

    触发全面收购要约,并非一定要强行收购,如果收购方决定取消收购,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自己的股份,降至35%以下即可,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旦放弃收购,在未来半年之内不得再次增加股份,达至再次触发收购要约,而在未来两年内,再次收购的价格不得低于之前的一次。

    这里面的套路包括了各种对被收购方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港府为了保护英资罢了!

    西门凯瑟克也注意到了徐志刚刚说完后,那看向自己的眼光。

    徐志接着说道:“怡和怎么处置,那是未来的事,从明天开始,我会正式安排人在四大交易所以6港元一股的价格进行收购,任何有意出售手中股票的人,皆可以去交易,现场就可以获得东亚银行的现金支票。

    在场的媒体朋友,也希望明天能够将这个消息发布出去。

    按照法律,全面收购要约的时间限制为30天,希望各位能够考虑清楚。”

    全面收购要约,对收购方属于强制执行,但被收购方,也就是一般股民,是可以拒绝交易的。

    而如果全面收购要约发布后,获得了51%的股票,控股了整个公司,就已经属于收购成功,只不过法律限制了收购方,必须还要以同样的价格进行收购。

    但有一种情况极为特殊,那就是其他股民或者持股机构不同意全面收购要约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对立的局面,而法律也规定收购方不需要继续抬高收购价格,只需完成触发收购要约的义务即可,也就是收购所有同意要约价格的股民。

    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一种罕见的特殊情况,那就是在上市公司之中,控股方的股份超过了法规的最高额度45%,但却稳定了下来。

    而如果收购到了67%的股票,那么就必须全面退市,毕竟你都绝对控股了,股民任何权利都没有,这点不符合香江法律中的公平原则。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收购到了90%,这种时候就可以上诉法院,强制股票剩余持有者以同样的价格出手,以帮助收购方进行全面私有化,当年的置地收购牛奶公司就是这种情况,最终,置地前面收购了牛奶公司。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旦超过了35%,不出现特殊情况,基本上就是一步一步的完成全面私有化。

    ……

    股东大会又在吵吵闹闹中渡过了半小时,所有人都准备结束,徐志正也准备离开,却被西门凯瑟克与纽壁坚给拦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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