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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徒弟们在法庭上的发挥【无主线剧情】 番外·钱清徒弟在法庭上的发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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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外·徒弟们在法庭上的发挥【无主线剧情】 番外·钱清徒弟在法庭上的发挥(2) (第2/3页)

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俞雨: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俞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今天审理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陈号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陈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在南堡区小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性质是严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陈雨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应当对被告人陈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陈雨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西城区小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陈雨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谢谢!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

    陈雨: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俞雨: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陈雨的父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

    被告辩护人胡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仑海市乾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南堡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号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南堡区人民检察院对陈雨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雨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南堡中学学生钱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①被告人陈雨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能力。一个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呢?②抢劫罪应该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我的被告人陈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③我曾经到过各学校去调查,发现学生之间大同学抢小同学的钱比比皆是,同学们在学校用钱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这一情况又引起多少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的重视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就可以被判为抢劫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

    因此,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干扰南堡区小学正常的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作抢劫罪定性。谢谢!

    审判长俞雨: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陈雨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①不满14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陈雨在抢劫学生钱物时已年满14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对几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陈号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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