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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上) 第二章 钱清把法官送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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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上) 第二章 钱清把法官送了进去 (第2/3页)

》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王波的委托,由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是否同意钱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林江: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林江: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林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林江敲击法槌,大声说到:“下面我宣布原告仑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波故意杀人案现在开庭。”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王波,男,汉族,现年19岁(生于1999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南双清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波,

    2023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波在其位于南堡区湖海镇100号的家中,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自己的妻子许鑫(男,54岁)砍死。

    事后,许鑫于当日22时许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波于2023年4月3日被南堡区公安局抓获,同日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南堡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不认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自己的妻子许鑫(男,24岁)砍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南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听明白了。

    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审判长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林江说:现就对原告方的起诉你认同不

    被告代理律师钱清说:“经过我方的调查以及讯问旁边的邻居们,他们夫妻本来就是合不起来的,自此我认为原告方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法官大人我请你们看一样东西。”

    钱清自己上去交给法官就说到:“我们去了正规的鉴定中心,你们会很奇怪为啥我们会去鉴定中心,是因为王波在家里长期受到家暴。”

    ...

    又开启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林江:仑海市检察院确定对被告人王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庭核准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波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今日判决如下:

    书记员小江:全体起立!!!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王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复核准执行死刑。

    林江对着钱清说到:“你先回去吧,这里有我就行了。”

    林江刚说完,此时系统跳了出来说到:【宿主,请问要不要给林江来个心灵探测】

    钱清回答到:“要啊,肯定要啊,这么好的一个系统不利用,我会遭天谴的。”

    系统回答到:【那么宿主要不要给林江来个心灵探测,回答:要!

    】

    钱清毫不犹豫地回答到:“要啊!”

    紧接着一股信息传到了钱清的脑子里,这是许鑫给林江的钱,钱清看清楚了,然后钱清说到:“原来是这样啊,我说为什么找不到他身上的钱,但是又有一大笔钱到了他身上,原来是这样啊。”

    钱清一拍脑袋,说到:“我怎么把这个给忘了,这可是个好东西啊!”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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