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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六章 希望中院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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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六章 希望中院顶住! (第3/3页)

只能说老周命不好吧。

    不过……如果算上自己后续的操作,那也不能说命不好。

    现在确定了管辖法院,那就好好准备开庭吧!

    魔都,强盛公司内,法务总监也是叹口气,最终还是没把案子弄回来,不过能在中院审也可以。

    都说那个唐方镜是顶级的大律师,但在这个案子上,他必须得拼一把!

    利益相关,不是说你唐方镜名气大我就只能妥协,打官司从来不看名气!

    符少飞对此也是全力支持,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全力以赴。

    至于柳总这边,他并没有打算请律师还是干嘛,有厂商顶在前面,他这公司就是顺带的。

    而且,厂商作为国企控股的合资公司,能撬动的资源比他这公司大的多,所以他直接躺平就行。

    一个春雨绵绵的上午,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老唐这边收到了强盛公司的答辩状副本以及相应的证据副本。

    坐在办公室内,伴随着窗外细密的雨声,老唐开始仔细思考对方的思路。

    说起来打官司很简单,老唐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纵向垄断行为,且该垄断行为形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然后该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因此基于该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而强盛公司则要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纵向垄断行为,双方之间的行为并没有形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而对方为此提交了足足二十多份证据!

    这就需要老唐对这些证据都进行仔细审查,分析出对方的思路,然后进行反击!

    王青青隔一段时间进来添点水,她可以看出来,这个案子老唐很重视,所以没有任何的打扰。

    时间一晃到了晚上,老唐依旧神采奕奕,开挂的身体就是这么牛逼。

    对方的思路他基本上已经分析出来了,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当初厂商虽然给了限定底价,但是这个限定行为对于经销商的约束力并不强。

    这些证据中有京州经销商售卖的多张发票,上面显示的价格均低于物价局处罚决定里公布的双方约定最低价格。

    当然,同样有新大汽车公司提供的五张发票,这些发票显示的交易时间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前,垄断协议时间后。

    而且,价格也都低于那个最低价格。

    还有就是厂商收集的当时汉东经销商店内裸车查询价,里面显示很多家经销商的查询家都低于垄断协议中的最低价格。

    说人话就是,厂商确实给了一个最低价,但是实际中这个最低价并没有太强的约束力,很多经销商包括新大公司都是随便卖的。

    所以,根本没有什么垄断行为,就算有,该行为也没有达成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

    法理依据就是老唐提起诉讼的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法律文书记载事项应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而这只是其中一个思路,另一个思路则是,对方认为行政处罚中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和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标准不应该一样。

    原因也很简单,最低价格是否完全执行是行政处罚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决定因素是什么,那当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垄断协议了。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两个公司是否执行了那个最低价格的协议,是需要重要考量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侵权责任就是这样,人家只是签了协议,但没有执行,那你就不能主张这个侵权损害赔偿,因为本来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把证据都过了一遍,又仔细看完答辩状后,老唐心中有了底。

    不得不说,这个对手确实很强,对方的证明逻辑等在自己遇到过的对手中都属于比较强的。

    不过,对手越强,老唐就越兴奋,前段时间整天和弱鸡们打擂台,一点意思都没有,就应该是这样的对手才有意思!

    低下头,老唐开始写自己的思路……

    他的思路不单单要适用在这个案件里,还要形成一个效应,那就是其他相似案件,也能通过这个思路进行证明!

    好久没有搞大批量的诉讼了,老唐已经有点按捺不住,中院那些法官们应该能顶住吧?

    京州市中院,某位做出由中院自己管辖的民庭庭长突然打了个喷嚏,奇怪,谁在惦记自己呢?

    算了,到点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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